|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南投縣青少年空手道推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培訓青少年空手道運動選手提倡全民運動促進體能和身心健康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
辦理有關推展本縣空手道運動事項。 |
| 二、 |
辦理有關舉辦本縣空手道比賽。 |
| 三、 |
協助並指導各地區舉辦地方性比賽。 |
| 四、 |
其他有關空手道運動之提倡及推展事項。 |
|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如下:
| 一、個人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南投縣籍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 二、團體會員: |
各鄉市、鎮、道館、訓練站、訓練中心,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權利。 |
|
| 第七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繳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八條 |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 二、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 第九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時所經納之各項費用不得請求退還,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
 |
|
 |
|
 |
|
| 註1: |
本條得增列「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
|
|
 |
|
 |
|
|
 |
|
 |
|
| 第十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 二、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五、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 七、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 八、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 二、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 三、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 四、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 五、 |
聘免工作人員。 |
| 六、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七、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 三、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 四、 |
議決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三、 |
被罷免或撒免者。 |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大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長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